【维权征文】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呼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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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维权有奖征文参赛作品
【维权征文】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呼吁书

作者:王光辉等(湖南)


【大纪元10月4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发出这份呼吁书,是为了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石江村三组年近六旬的农民王威发曾被刑讯逼供,冤枉入狱七年并强制劳动改造,错误羁押长达2621天,经历三十年的漫漫申冤长路才获无罪判决,但至今未获国家赔偿之事。

1972年8月19日,当时的湘乡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湘乡县公检法军管小组莫名其妙将当年28周岁的青年农民王威发作为「强奸抢劫犯」嫌疑犯收审,尽管他们明知证据明显错误,受害女青年也作了明确的否定的情况下,还是对其进行了连续三天三夜惨无人道残酷的刑讯逼供,当年10月12日,正式宣布逮捕。10月21日,对他作出了漏洞百出的「强奸抢劫犯」的刑事判决,被判了7年有期徒刑,押入岳阳建新农场强制劳动改造。

为了洗清不白之冤,王威发和妻子李竹秀及三个孩子承受了常人无法想像的巨大压力,坚定不移地走上了漫漫申冤之路,先后数百次去湘乡、湘潭、长沙、北京的各级法院和党政部门,仅法院入档的申诉材料厚达二尺,洋洋百万字,其壮举足以惊天地、泣鬼神。在各届正义人士的无私支持帮助下,通过五次重审、再审,湘乡市人民法院才于2002年8月5日作出(2002)湘刑再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撤销1972年10月21日原湘乡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中国人民解放军湘乡县公、检、法军管小组(72)人、军刑字第20号刑事判决,宣告王威发无罪。9月10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向王威发支付3000元补偿款。

2002年9月23日,王威发以遭刑讯逼供,错误羁押冤枉入狱七年,身心遭受极大伤害向湘乡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10月14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向他下达了(2002)湘法刑赔字第3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10月21日,王威发又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请求中院依法撤消湘乡市人民法院的决定,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到2003年7月底前,王威发又数十次去中院催促,2003年8月12日,王威发在中院才接到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6月25日制作的(2003)潭中赔字第000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虽然都是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他们的法律依据还是不一样,湘乡的说法是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5条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而湘潭说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王威发冤案引起了国内外新闻媒体和社会各届人士的广泛关注,新华社、新浪网、南方都市报、湖南卫视、政法频道、人生与伴侣、东方新报、法制月刊、今日女报等几十家知名媒体纷纷予以详细报导,香港、台湾和欧美地区也有大量的转载,一时闹得沸沸扬扬成为新闻的焦点,有作家坦言此案是清朝末年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的现代版。

我们认为,王威发三十年的遭遇最初的历史背景是被称为「十年浩劫」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当时,公、检、法已被彻底砸烂,法治精神荡然无存。王威发蒙冤入狱虽很无奈,但还可以理解,因为在那个特别的时代,共和国的亿万普通老百姓都有过切肤之痛。但在拨乱反正后的二十几年里,这个在一般百姓也很容易看出来极其荒谬的冤案,为甚么非得通过一而再,再而三的五次重审、再审,案发三十年后才能改判呢?从法院档案上看出,当时,冤案的始作俑者,直到上世纪末退休前一直担任湘乡法院和市政法委的主要负责人,仅仅为了保住自己的所谓「面子」,档案记录了他们一次又一次地利用手中的权力压制正义的法官申张正义的行动。完全可以说,王威发大半辈子的苦难,绝不仅仅只是天灾,更是人祸,是一个个官居要职的腐败官僚以人民的名义,对无辜的公民权利的肆意褫夺,是朗朗乾坤下发生的戴著「公权力」帽子的「私权力」野蛮侵犯公民「私权利」的恶行。

由于经历三十年无休无止的申诉、上访,王威发夫妇精神倍受创伤,不仅无心农业生产,还不得不借债度日,直到现在还是家徒四壁,全部家当难值三千元。我们无法理解为甚么湘乡、湘潭二级法院还会作出如此决定,他们一再强调错误羁押的行为发生在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就草率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其实理由过于苍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大法官祝铭山主编的《司法侵权损害赔偿》一书,第六章「刑事赔偿」的「对不予赔偿范围的一个重大误解」一节中明白无误地写道「国家赔偿法生效前的司法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是不予赔偿,而是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实务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甚至法院的司法赔偿委员会对在赔偿法生效前发生的司法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争议,以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为由而驳回,这是错误的。」「国家赔偿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剥夺司法侵权受害人索赔的权利。关于溯及力的规定仅指赔偿范围、方式、标准等方面。」至于谁来处理国家赔偿争议,该书明确指出:「自从国家赔偿法生效以后,原来具有处理司法侵权赔偿争议的机关已不具有这项职责,处理职权统统由赔偿义务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来行使,而且,无论侵权行为是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还是之后。」湘乡市和湘潭市两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并不是不懂这些道理,更知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赔偿的话,赔偿金额高达二十多万元,湘乡法院曾就本案向市府申请过三万元的国家赔偿款,只是有一市领导称,「一个要赔三万,十个就是三十万,哪有这么多赔」,结果只批了3000元。8月12日,湘潭中院赔偿委员会主任辜世武竟说,是湘乡市政府的领导不同意给你赔偿,你要钱就天天睡到市政府里去。

马克思曾说:「法律是人民手中权利的圣经」,现代民主法治精神关键的一点是政府和百姓之间关系的正确处理,只有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的私权力的均衡才有社会的真正稳定,正如楚天舒所说「相信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其立法的基本原则应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如果,冤枉入狱七年,含冤三十载而得不到赔偿,社会公正又从何谈起?」鉴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专门就本案向湘潭中院发文也毫无效果,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王威发申请国家赔偿案立即作出批复。

发起人:
湖南省湘乡市:王光辉田建飞王新飞王次林李雅俊李雅松王育飞王起和王秀连李雅福

签名人:
请每一位无权无势又无钱的网友在此签名,这也是保障自己的人权。我们渴盼民主和法治的光芒能普照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上每一个「公民」。

王威发联系地址:411402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石江村三组电话:0732-6290237
本案详细报导网址:http://wwf1972.cnnb.net
E-MAIL:weifawang@yahoo.com.cn

源自《议报》(http://www.dajiyuan.com)

10/8/2004 7:27: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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